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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妻子再婚就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参考案例】

  我丈夫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写明如果我日后再婚,则无权继承其遗产。我守寡两年至今,心中有了心仪的对象,并准备近日结婚。可儿子表示:再婚可以,但必须交出我丈夫份额内的价值20余万元的房屋,因为我丈夫的遗嘱已经附加“不得再婚”作为我继承其遗产的条件,我违反了该条件,自然无权获得房屋。请问我丈夫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点评】 

  你丈夫所立遗嘱无效,你即使再婚,也同样享有继承权并有权获得该房屋。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5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该规定已补充说明,“合法”是附条件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定条件,如果违法,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丈夫以干涉婚姻自由为条件的遗嘱明显与之相违,因此是无效的。同时,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有权按照法定继承获得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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