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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新婚姻法被误读 公婆买的房离异儿媳咋有份

 
  日前,《重庆商报》刊发了重庆大渡口区法院的一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博主认为此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有些歪打正着,但依据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不动产的产权首先应当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即登记是谁,是否有共有人,若有共有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按份共有,各占多少份额。除非有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的理由。

  可以推翻登记(即实际产权人与登记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

1、生效的约定(协议)

(1)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婚前、婚后财产约定、生效的离婚协议

(2)经公证或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2、生效的判决、裁定

3、因特殊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却属夫妻共同财产。

4、借名买房

  要证明借名买房,需要出具委托购房协议、借名者出资的凭证。如果被借名者是已婚状态,委托购房协议最好有其配偶的同意或知情证据,否则有可能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此案的报道原文如下:

新婚姻法被误读 公婆买的房离异儿媳咋有份

  房产证上有儿子名字,公公家因无法举证说明儿子没有出资被判败诉。
  大渡口女子王莹于2010年4月与丈夫李翔离婚。去年,王莹突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其前夫李翔及其父亲李志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李翔与李志认为,王莹未付分文购房款,且按揭人是李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王莹无权享有房屋权益。日前,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莹享有此套房屋的部分权益。
  
  前妻起诉:我要求分割前夫房产
  据了解,今年34岁的王莹与李翔于2005年结婚,2010年4月两人离婚。去年,王莹突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登记于李翔及其父亲李志名下一套位于大渡口文体路附近的房屋。
  王莹在起诉书中称,由于该房屋属李翔、李志共有,且未划分份额,属共同拥有。其中属于李翔的一半房产,系二人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割。故要求李翔给付她该房屋2010年的市场评估价扣除未还贷款后剩余部分的四分之一款额,金额为181400元。

  前夫辩称:前妻未付房款 无权分房
  对此,李翔及其父母辩称,在2006年购买此套房屋时,李翔与王莹都没有支付首付款,是由李翔的父母卖掉老房后出的首付,且按揭贷款也一直是由李翔父母在偿还,王莹在购房及还贷时,未出分文,所以不应享有这套房屋的部分权益。同时,按揭人名字写的是李翔,根据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以,王莹更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财产了。

  法院判定:被告难举证 前妻有权分房
  法官审理此案认为,这套房屋系王莹与李翔结婚期间购买,虽王莹并未出过一分钱,但李翔的父母无法举证李翔未曾支付过首付款和按揭款。本案中,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李翔父子二人,应当确定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而王莹与李翔又没有约定婚姻期间实行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王莹应享有此套房产部分所有权,但两人离婚后,他们的女儿系李翔抚养,因此应当对这套房屋折价的价值少分为宜;同时,二人离婚后,房屋仍有十多年贷款未偿还,所以在分割房产时,应在房屋市场价中扣除二人离婚后还要偿还的贷款部分,再进行分割。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日前,法官作出一审判决,李翔需支付给王莹房款8万元。

  此案中,李翔父母要证明李翔仅是名义产权人,在此房中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只能主张借名买房,否则无法否认李翔的一半产权,即使李翔父母有出资,甚至出全资都一样。而只要有李翔的产权份额,前夫妻又无关于此财产的相反约定,王莹理应有权要求对之进行分割。即使离了婚,也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权利。而法院在确定此房产有无李翔份额时,把焦点集中在李翔有无出资上。如果媒体报道真实完整的话,这应是对相关法律的误读。李翔有无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并无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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