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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于秀华律师案例点评

  登记结婚隐瞒真实姓名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冯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4年经介绍相识,2005年3月举行婚礼并打算领取结婚证。但因被告身份证丢失,为图方便,以其弟王小明的名字进行登记,故结婚证上的名字为冯某与王小明,2006年生子刘雨。2015年2月,冯某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在法庭调解下同意离婚。

  律师点评:

  王某登记时,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且冒用了他人的名字。此婚姻登记属于瑕疵登记,缺乏相关的形式要件,但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 王某与冯某系自愿结成婚姻关系。

  2、 双方亲自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签字。

  3、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

  因而,本案的婚姻关系理应合法有效。

  本案姓名不一致的特殊性在于原告是有意识地使用别人的名字,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作为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工作不细,结婚证有瑕疵,但这并不直接引起原、被告婚姻的当然无效。本案的管辖法院最终按离婚处理,制作了离婚调解书,是正确的。

  老婆欠债自己还 与夫无关

  案情:

  为了做生意,妻子李某瞒着丈夫张某,先后4次向王女士借款共15万元。由于无力偿还,夫妻俩被告上法庭。这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妻子一人不能偿还,能否以二人的共同财产偿还?

  律师点评:

  1、根据《婚姻法》之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而本案中,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张先生对借款之事从未参与过,始终是妻子李女士和原告赵女士之间交接钱款。对于李女士所借的15万元钱具体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使用支出,原告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故借款应为妻子李女士一人对外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

  2、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未经夫或妻一方的同意,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支出等所欠的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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