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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苑

官司不打了,律师费该不该退?

 核心提示:
   市民吴某因为一桩交通事故而花1.7万元聘请律师准备打官司,但是在起诉前却与肇事方达成调解。本以为可以免去打官司烦恼的吴某却又与自己聘请的律师闹起了“官司”,原因是吴某认为既然自己不用打官司了,这1.7万的律师费当然得要回来,而律师则认为自己为吴某提供了法律服务,就应该获取劳动报酬。孰是孰非,法律人士给出了说法。
争议:
   吴某:官司不打律师费该退
   吴某认为他所聘请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官司不打了还不肯退还自己交付的律师费。吴某是由于一桩交通事故与某律师事务所打上交道的,8月20日下午吴某与该所的李律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在由吴某提供的这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写明吴某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000元。吴某也当场交纳了1.7万元的现金。可是,就在吴某正式聘请律师后的第三天,也就是8月23日,作为肇事方的工地负责人找到吴某,希望能够调解处理,吴某也在当天通知某律师事务所,官司不打了。之后调解成功,工地负责人向吴某家人支付了17万元的赔偿金。8月26日吴某打电话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拿回已经交纳的1.7万元律师费,但李律师告之不能退款。吴某表示出差费、办案费可以不退,但必须退还1.2万元的代理费,也遭到李律师的拒绝。为此,吴某曾多次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称可以退回5000元差旅费,但1.2万的代理费不能退。吴某认为,自己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才3天,其间李律师只跟自己去过一次交警中队调查,就这样还得付1.7万的律师费,吴某觉得自己有点冤。
   律师:提供了服务就得收费
  纠纷的当事人之一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表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即使吴某告上法院,自己也有胜诉的把握,因为他完全是在按委托合同办事。虽然双方的委托代理是在8月20日签订的,但他在7月31日已经介入了此案,至8月23日吴某要求终止委托合同,他已经为吴某提供多项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调查、书写诉状,另外还包括交通费、通讯费。李律师表示,虽然吴某最后没有起诉,但既然提供了服务,就应该收取费用,这是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且,李律师表示,在双方的委托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而吴某的做法正是无故终止合同,属于违约。李律师表示,从7月底提供的这些服务自己都留有证据,即使吴某去法院起诉自己也有信心打赢官司。
说法:终止合同必须协商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不是指打了官司才算提供了法律服务,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咨询,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或是已经涉入案子的调查,都是属于提供了服务。在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如果撤消诉讼,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利,但他们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要终止合同必须由双方进行协商。但在此纠纷中,李律师是否提供了服务,还得看双方的证据如何。
法律人士:费用应重新核算
   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则就此问题从合同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委托合同,吴某是委托人,而律师事务所则是受托人。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吴某因为纠纷已经调解而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明显责任不在于律师事务所,但是也不应该认为是吴某无故解除合同。至于费用的计算,黄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案件终审为止应该包括调查、调解、起诉、一审、二审、终审等各个阶段的法律服务费用,但目前由于当事人决定不起诉,也就是说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完结,所以这1.7万元全部不退也是说不过去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应该双方协商,就目前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核算,多退少补。任何一方也不应该以违约为由而将这1.7万元全部没收,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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