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04738818

新法速递

刑诉法解释(75)被监视居住要讲规矩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读: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也可以先拘留

2、与取保候审相同的:传讯是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的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之地;未经批准不但不能会见他人也不能通信;增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缴存执行机关

Copyright ©2008-2013 www.kunta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10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