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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读(3) 不给错误背书就好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解读:【三机关的分工】
1、体现宪法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3、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三机关配合的多,制约的少,配合的多,甚至有些超过本法预期设计:难怪有顺口溜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公安是吃饭的 。
4、其他家关有时个案干涉太多,前重庆市委书记告诉媒体:谁说我们司法不慎重,李庄的案件如何判决,我们市委研究了一通宵 。
5、制度的设计,抵不上现实的安排,法治社会应当是法院控制警察的社会,不是警察控制法院,现实中的赵作海、杜培武等案件,不是制约,而是配合,这种配合成了为了掩饰错误,相互背书,或者给错误找到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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