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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读(7)“大三长”会议严重的背离了司法独立的要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解读:【三机关分工】
1、制度设计合理:分工是前提,相互配合可以打击犯罪;相互制约可以防止错案;
2、没有歪嘴和尚,应当能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司法现实之怪现状:配合的多,制约的少,配合到了三机关可以穿一条裤子;
4、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政法委可以召开“四长会”,或者“大三长会议”,八十年代我在法院刑庭工作,有一社会影响较大的伤害小案,被政法委召集“四长会”研究,结果白菜不是豆腐,气的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王聪慧先生在法院大骂,并大逆不道地说是“白薯会议”;
5、“大三长”会议严重的背离了司法独立的要义,且不说文革时期“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不久前的重庆打黑运动中,该会议形式被屡屡应用,并且认认真真的指导着该运动,效果大家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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