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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读(8)维辛斯基,我们呼唤你!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 【监督原则】
1、宪法是母法,有此规定,刑诉法必须落实,否则不是听话的好孩子;
2、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诉讼参与人,可见检察权的强势;
3、本条的监督权是否应当充分考虑控、辩、审等腰三角形司法独立基础设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受到某种干预?
4、该司法制度的涉及来源于老大哥,始作俑者为维辛斯基,维辛斯基作为总检察长当然希望自己的权力佛远无界;
5、以下是维辛斯基点滴,思考检察监督的进步意义。


附:维辛斯基点滴:
  1938年3月11日,布哈林审判案:
斯辛斯基结束语:“我们全国上下,不分老幼,一致等待和要求的只有一点:把那些将我们祖国出卖给敌人的叛徒和间谍,像对待恶狗一样,执行枪决!我国人民的要求只有一点:处死这些该死的败类!时光将流逝。可恨的叛徒们的坟墓上将长满杂草和野蓬,他们将永远受到诚实的苏联人、全体苏联人民的鄙视。而在我们的头顶上,在我们幸福的国家的上空,我们的太阳将依然明亮而喜悦地闪耀着它那灿烂的光辉。我们,我国人民,将继续在我们亲爱的领袖和导师——伟大的斯大林领导下,沿着清除了旧时代最后的垃圾和污垢的道路前进……”

在斯大林导演的莫斯科公审丑剧中,他不仅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还是由他首先提出了让斯大林感到满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程序和基本原则:“在反国家的罪行中,被告的供词就是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证据。”根据这一条法律依据,监狱中就可以采取种种残酷的刑讯,逼使被告屈打成招,然后就可以根据逼供的材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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